延迟发放工资的额外补偿是否需要纳税?

根据《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典》第172.5条,如因雇主过错导致工资延迟发放,且未引发个人劳动争议,雇主须就每延迟一天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的额外补偿。

向员工支付的这笔额外款项应视为其收入并需纳税,还是属于补偿性质而免税?

根据宪法法院全体会议2023年4月11日就《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典》第172.5条所作的解释性裁决,可以认定因工资延迟而支付的款项具有补偿性质。

该裁决在工资延迟付款的语境下明确使用了”补偿”一词,确认因工资延迟而支付的款项属于补偿性支付。

此外,《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典》第102.1.10条规定,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补偿性支付免征税款。

因此,根据现行法律,因延迟发放工资而支付的款项属于补偿性质,免征税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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