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偿使用的税务问题
- Sama Jafarova
- 律师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732条,无偿使用合同是指将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偿交由他人使用的合同。
根据该条,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订立无偿使用合同。然而,由于《税法典》并未规范纳税人之间的无偿使用关系,税务机关可能将此类关系视为租赁关系。根据税收立法,无偿使用的财产被用于取得收入的,该交易不被视为无偿使用,而被视为租赁。
根据《税法典》第14条,租赁财产未约定租金的,租金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。如动产或不动产租金收入来源于阿塞拜疆,且无偿提供财产的一方未进行税务登记,则承租人作为扣缴义务人,按租金的14%在源头代扣税款(《税法典》第124条)。
将上述规定适用于无偿使用合同,可以得出结论:无偿使用财产的租金可按其现行市场价格确定,并可根据《税法典》第124条按14%的税率征税。因此,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一方——无论是无偿使用还是租赁——均有义务就所确定租金的14%在源头缴纳税款。
因此,纳税人之间订立无偿使用合同的,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为租赁合同,并按14%的税率征收利润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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